(2024年2月26日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2024年2月27日报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序言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创建于1956年,1978年被认定为北京市重点中学和北京市对外开放单位,2003年成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2021年开始一校三址办学。为了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2012年开始成立分校,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以北京市第八十中学为核心的教育集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订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提升学校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办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地址】
学校法定中文名称为:北京市第八十中学
学校英文名称为:Beijing No.80 High School
学校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2号
学校办学层次:完全中学
目前学校一校三址三部,即:南校区、望京校区、北校区;初中部、高中部、国际部。
学校网址为:http://www.bj80.com/
第三条 【学校隶属关系与性质】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和服从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朝阳区教委的监管与指导。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坚持遵循规律、发展内涵、追求卓越、打造精品的办学思路,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文化及标识】
秉承“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尊重规律、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研究性、示范性、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国内外知名学校”作为办学目标,以“有理想、强体魄、会学习、善合作的具有中国灵魂和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作为学生培养目标,以“正身育德、宽容大爱、严谨治教、恒学善研”作为教师发展目标,以“大局意识、合作品格、服务情怀、坚韧作风”作为干部发展目标,以“服务育人、勤奋善行、爱岗奉献、求实创造”作为职员发展目标。
校训:勤奋、求实、创造、奉献。
勤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荀子劝学,韩愈提倡业精于勤。勤奋是成功之源,要积极向上,持之以恒,珍惜时间,坚持自律,不怕困难,追求卓越。勤奋是八十中人求知和生活的精神力量。
求实,是我们的基本态度和方法。做人、做事要老老实实,实实在在,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践。求实就是要勇于面对现实,不回避问题和挑战,追求真善美,摒弃假恶丑,保持真实和诚信。
创造,是有意识地对世界进行探索性劳动。通过独立思考和创新思维,产生新的想法、观念、作品或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行为。创造需要持续的努力和不断的进取,是我们终身发展和前进的灵魂和动力。
奉献,是我们学习和生活的目标。人生就是不断奉献的过程,为他人、社会或事业付出无私的努力和贡献,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幸福。主动奉献,高度奉献,无私奉献,是八十中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以上八个字联起来,从精神,态度,动力,目标,概括了八十中人的人生道路的应有之义,是师生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
校风:科学、人文、创造、个性
校徽:
学校校徽其主体为由数字“80”构成的正方形,其形似一本本打开的书、一扇扇窗,寓意“用知识开启心灵之窗”,主体形状及其后方以不同角度层叠的正方形象征着书页,并为校徽整体增添动感和活力。校徽选用橙、绿、蓝作为主颜色,代表八十中学生的青春活力与热情。橙色代表大地,象征着孕育培养人才;绿色代表生命,象征着青春活力;蓝色代表天空,象征着未来和希望。
校旗:
校歌:《我们梦想一定实现》
第六条 【行为准则】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和指导学校办学方向模式、学校与集团分校合作联系以及师生、教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规定接受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活动,学校不为任何个人、单位及组织提供经营担保。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组织
第七条 【党组织地位】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党组织建设】
(一)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二)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八十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三)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设党委副书记2人,党委委员9-11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四)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若干。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五)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六)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九)学校设立党办、校办等内设机构和教育处、教学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十)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十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九条 【一般规定】
校长的任职资格与条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校长由中共朝阳区委教育工委任免,任期根据工委的有关任免文件确定。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协助校长分管行政、教育教学等某一方面工作。
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校长调任或者离职,应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级教育部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行使职权时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党组织的组织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地位】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督检查的领导职责。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依法治校、科学管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本任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建立现代学校治理结构体系。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决策部署。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报告、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重要事项。
3.负责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党组织重要文件的印发、修订、废止等。
4.负责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及执行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组织班子、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考核、监督以及挂职援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4)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年轻干部;(5)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提名拟以学校名义推荐的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选;(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7)离退休干部教师工作有关事项;(8)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9)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6.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以及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9.领导学校参与国家、市区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性任务等方面的事项。
10.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11.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制定由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贯彻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2.制定修订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3.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4.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招生考试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5.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等工作。
6.做好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等。
7.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8.研究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事项。
9.研究落实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情况(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研究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11.研究国内国(境)外交流、合作等重要项目。
12.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反馈合理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组成与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选,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配制度、职称推荐方案、年度经济报告等,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节 集团成员校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校组织架构特点】
成立集团成员校领导组织机构,统筹资源,协调集团成员校按照八十中校风校训、办学理念、教师发展目标、职员发展目标、校歌校服等管理,校园文化方面同步发展;研发构建集团特色课程体系,以集团课程体系创新为突破口,推动集团内高中阶段多样化特色课程发展变革;制定集团成员校工作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各成员校特点和基础明确发展方向,整体着力破解教学改革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课内课后整体育人,探索形成集团课程教学改革贯通培养的有效实践模式,产生协同效应,提升集团化办学质量;集团成员校学生培养目标各分校根据各自生源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提出合适的目标,尊重教育规律,按照规划目标趋于一致。
第十九条 【管理原则】
学校对各个集团成员校的管理主要遵循“横向定标准,纵向抓落实,整体抓管理”原则。
“横向定标准”方面:按照管分结合、整体推进、顶层设计、分层实施、分类指导、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以党建引领带动干部队伍综合素养快速提升,以数字化转型和技术赋能打破教育教学传帮带和师带徒时空障碍,实现交流学习无缝衔接,提升课堂效率,以课程体系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厚实资源贮备,实现集团内贯通培养,以师资培训助推教师队伍建设同步发展,以教科研融通交流助力教育教学水平不断进步,以教师轮岗交流解决集团内教师编制结构性短缺矛盾,以家校协同育人提升现代学校治理水平优化治理结构。实现集团成员校党建引领、资源配置、教师招聘、师资培训、课程设置、教科研发展、校园文化等方面趋于统一。
“纵向抓落实”方面:按照《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教育集团成员校行动计划》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整体抓管理”方面:按照“依法治校、民主决策、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原则推进教育集团现代学校治理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完善。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校校长主要职责】
各集团成员校按照区教工委、区教委批复的法人权限独立承担法律权利义务,财务自主核算、自求平衡。依法依规履行集团成员校发展赋予的教育教学管理职责。
第六节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会议】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学校行政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会议由校长(或校区主管校长)主持。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针对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加强各部门沟通交流、协商合作,执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日常工作事项以及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学校可根据需要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民主党派、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学校教师、职员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争议调解保障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模式】
通过加强科研规划,凸显学术引领,丰富活动方式,运用激励机制,优化科研队伍,实施分层管理等方式不断提升教科研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科研任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着力发挥课程育人功能;持续深化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积极开展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研究。
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发展需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在全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基础上,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学校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六条 【课程体系安排】
学校实行以国家基础必修课程、拓展实践应用校本课程、自主发展创新高阶思维三级立体“生态”课程为主体架构,积极推进课程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突出校本课程的自主性,积极探索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小初高贯通课程培养体系建设,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七条 【教研目标】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实施方案】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以人工智能、信息技术为技术手段,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自我管理、合作交流、过程评价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高阶思维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测与考核评价】
质量检测及考核评价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学校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应当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一)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 合理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2.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认真贯彻学校育人理念;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落实培养“有理想、强体魄、会学习、善合作”的具有中国灵魂和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践行“正身育德,宽容大爱,严谨治教,恒学善研“,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7.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资格与聘任制】
学校在编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应认真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待遇保障和分配原则】
学校按照《劳动法》依法保障教师、职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学校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绩效工资分配与教师、职员的职级、贡献、效率直接挂钩。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表彰】
学校教师、职员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职工的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依据《劳动法》可解聘。
教师、职员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其奖惩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节 学生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进行知识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文化素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勇于创新。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1.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教学设施;
2.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 按照国家有关“三免两补”规定,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审查合格后享受相关待遇;
4.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出诉讼;
6.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主要有: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2.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4.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权益保障任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障条件;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法支持学生组建社团,组织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方面的竞赛和活动。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校健康档案,学生定期进行体检。
各学龄段学生班额容量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台的定额标准,不得超额。
第三十六条 【学生权益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保障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学校、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规章制度。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不能随意停课。
第三十七条 【家访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发生学生旷课、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入学、学籍一般规定】
学校严格按照北京市及朝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等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学生入学、学籍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惩】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年度评选三好学生、各类单项先进和优秀学生干部等,予以全校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教师应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标上级各项规定,必要时予以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自主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和少先队建设】
学校重视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切实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将“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纳入学校校本课程设置方案,组织定期活动,结合主题教育开展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系列活动。建立“推优入团”的良好机制,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不断为共青团组织输送大批优秀后备。
学校规范共青团发展工作,严格规定团员发展标准和发展规范,认真执行团员发展程序,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定期发展团员。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产生方式】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做好家校沟通、家校合作工作,为学校发展建议献策。
建立良好的家校合作机制,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四十三条 【家校协同机制】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机制,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建立家长与学校的对话机制,通过家长接待日、开放日邀请家长进校,面对面和家长进行对话、沟通、交流,推动学校发展。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协同机制】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依靠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方式由财政全额保障,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规范】
学校按照北京市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管理体系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学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接受政府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
学校的资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产专管员,定期组织校产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杜绝漏洞。建立校产置办、领用、调拨、保管、维修、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督促各部门管好、用好学校的设施设备,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
第四十八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 章程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订】
学校章程修改的发起,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校长办公会负责章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学校章程的修订必须履行学校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章程修订案经党委会议审定通过后,应当向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章程修订与解释】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冲突适用规则】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章程生效条件】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修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生效,报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备案。